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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诉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1997********,汉族,高中文化,厨师,住淮安市淮阴区**街道**小区****室。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与其楼下邻居尹某甲一家因噪音问题产生矛盾,2019年3月16日晚2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其家中卧室内用事先准备好的振动器对楼下1002室住户尹某甲一家进行滋扰。在受到楼上噪音影响后,1002室住户尹某甲、尹某乙、丁某某先后到被告人刘某甲家中查看情况,被告人刘某甲为阻止尹某甲等人进入其家中,与尹某甲发生推搡及撕打,后被尹某乙拉开,尹某甲下楼找小区保安,被告人刘某甲电话联系其哥哥刘某乙到其家中处理双方争议。刘某乙到达后,被告人刘某甲再次驱赶尹某乙和丁某某,并从家中拿出一根电棍对尹某乙进行电击,尹某乙、丁某某争夺刘某甲手中的电棍,双方发生撕打。在双发撕打期间,尹某乙的母亲赵某某(女,1953年**月**日出生,本案被害人)到1102室查看情况,看到尹某乙被打后,赵某某也上前抢夺被告人刘某甲手中的电棍,在双方抢夺过程中,刘某甲触碰到电棍开关,赵某某被电击后摔倒致左侧第4、5肋骨骨折,L2椎体骨折,经司法鉴定,赵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刘某甲经传唤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棍、振动器等物证(照片);

2.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出具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3.证人尹某乙、丁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刘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传惠

2020年3月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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