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20〕489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301980********,汉族,专科文化程度,群众,河北**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镇**村**路**号,现住**。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11时5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在石家庄市**路市第六医院二楼分诊台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乙发生纠纷继而互相殴打,在打架过程中刘某甲用拳头将被害人张某乙鼻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乙之损伤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赔偿被害人张某乙的损失,双方已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户籍证明;刑事和解协议书;到案经过及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阎红艳
检察官助理:谢飞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证据材料贰册;
3、证据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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