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5784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4223231974********,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赤壁市**村**组**号。犯流氓罪,于1993年12月25日被湖北市蒲圻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8年5月18日被湖北市蒲圻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4月6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同年4月13日刑满释放;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8月1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8年9月11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月2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0日、3月26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3月2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在瑞安市**街道**村**网吧门口附近,因琐事纠纷与被害人刘某丙发生争执,被刘某丙殴打两巴掌后两人互殴,被他人劝开。之后,被告人刘某甲离开现场路过**网吧后面工地停车场,捡拾该处垃圾桶旁一把锈刀放在身后,并回到**网吧附近与被害人刘某丙再次发生口角,期间持刀将刘某丙左边大臂砍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丙主要损伤为左上臂二处创疤,累计长29. 7cm,左肱骨骨折,左肱三头肌、左三角肌断裂,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刘某甲于2020年1月18日在福建省泉州动车站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人口信息、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照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匿名1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静敏
2020年4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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