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刑诉〔2020〕Z15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黎族,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77********,小学肄业,在家务农,已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队**号,现住原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案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7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与妻子刘某乙及**村**队村民刘某丙三人干完农活后一起回家。在路过被告人刘某甲自家稻田时,发现其田里被废弃稻草不明原因着火并烧到被害人刘某丁田边附近的两棵香蕉苗。被害人刘某丁得知该消息后赶到现场查看,并责问刘某甲后双方发生口角直至拉扯。在推拉扯过程中被害人刘某丁用手中的竹棍朝刘某甲手臂猛打两棍,被告人刘某甲急将竹棍抢夺下来并将被害人刘某丁推倒在田边水沟里,后朝刘某丁头部打了两拳。见此,刘某丁妻子刘某戍跑上来阻止并撕扯刘某甲衣服理论后互相撕打起来,刘某甲一气之下再次将刘某丁夫妇推倒在水沟里,后骑摩托车离开现场。
经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乐)公(司)鉴(法医)字【2020】A-120号书鉴定,刘某丁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刘某戍未达轻微伤标准。另查明,案发后刘某甲家属已赔偿刘某丁人民币15000元,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刘某丁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收据、谅解协议书;
2.证人刘某己、刘某丙、刘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丁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乐)公(司)鉴(法医)字【2020】A-120号;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刘某甲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刘某丁人民币15000元,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邢标
2020年9月9日
附: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于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队**号,联系方式15120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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