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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311973********,汉族,初中文化某某出租车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住深圳市**楼村**村**号**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20年1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22时45分左右,被告人刘某甲驾驶粤BDN****9出租车与刘某乙驾驶粤BDK****出租车在南山区科苑路万象城西门路边因等客插队问题发生纠纷,之后刘某甲打开刘某乙的出租车车门,将其从驾驶座上拉出来,二人互相殴打对方,刘某甲用双拳打击刘某乙的头部和脸部,当场将刘某乙的鼻子打出血。

经鉴定,刘某乙所受的损伤为轻伤二级,刘某甲鉴定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被告人身份信息、到案经过、到案经过、物证\书证照片说明书、视频\截图说明书、急诊初诊病历(刘某乙)、调取证据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丙、刘某丁的证言;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粤南[2020]伤鉴字第N004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粤南[2020]伤鉴字第N004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深公(南)刑勘[2020]0108013号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出租车行车记录仪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甲犯罪以后经传唤能及时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朝阳

2020年3月6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在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含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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