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81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住湖北省丹江口市**镇**精准扶贫安置点。因赌博违法行为,于2020年6月4日被丹江口市公安局罚款一百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4日被丹江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江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18日至2020年8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和被害人岳某某在丹江口市**镇**精准扶贫安置点**栋**单元**室李某某家中玩五元的卡五星赌博,刘某甲和岳某某因给钱问题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两人互相殴打后被人劝开,两人先后离开李某某家中。
被告人刘某甲认为被害人岳某某是欺负自己,于是想去找岳某某报复。刘某甲走到**栋楼**单元楼梯道处正好遇到岳某某,便上前用刚刚回家取的木柄菜刀将岳某某面部、右小臂、背部砍伤。经湖北省丹江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岳某某面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其他表皮损伤为轻微伤。经十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木柄菜刀上检出完整的人的STR分型,与岳某某血样基因座基因型相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一把;2.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岳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湖北省丹江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十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畅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丹江口市**镇**精准扶贫安置点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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