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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公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3195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镇**村**组,住公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2日10时许,被害人刘某乙驾驶旋耕机帮助其弟弟刘某丙打农田,被告人刘某甲发现刘某乙将他家田地的田干子打坏,二人因该事发生争吵,刘某甲拦在旋耕机前用手拍打旋耕机,刘某乙从旋耕机下来后用机器上的坐垫击打刘某甲的面部,二人遂扭打在一起,直至刘某甲的妻子张某某将二人拉开,在打斗中二人均身体受伤,经伤情鉴定,被害人刘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刘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2、证人刘某丁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的身份户籍信息及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发案到案经过、申请书等书证;4、司法鉴定意见书;6、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万成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公安县**镇**村**组**号家中。

2.案卷证据材料1册。

3、证据目录1份、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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