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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州检刑诉〔2020〕638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住襄阳市襄州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组**号。

本案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襄阳市襄州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组居民被告人刘某甲与邻居黄某甲因两家楼房之间的院子使用问题曾发生过纠纷,经社区调解,双方于2019年7月22日达成协议,约定:自协议签订之日起黄某甲将房屋后门封住,不再开后门;刘某甲同意黄某甲因正常生活需要(如捡掉落的衣服、维修水管等)从其房屋出入后院等。后刘某甲发现院子里有被人丢弃的垃圾,2019年12月13日10时许,刘某甲和父亲刘某乙、丈夫李某某在院子里清理垃圾、安装铁支架以阻止黄某甲打开后门时,黄某甲和妻子徐某某、儿子黄某乙赶到现场,双方发生争吵并相互殴打,互殴中刘某甲持羊角锤将黄某甲口部打伤,其他人均有不同程度受伤。经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甲外伤致右下2牙III°松动,右上4、右下4牙冠折属实,经治疗无法保留予以拔除,其口腔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其它部位为轻微伤。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刘某甲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

同年1月17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赔偿了黄某甲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后期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万元,黄某甲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凶器照片等物证;2.户籍证明、和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刘某乙、李某某、徐某某、黄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5.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仕友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住襄阳市襄州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组**号,联系电话18327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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