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81198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武冈市**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3日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6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6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7月22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5月29日)退回武冈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武冈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16日、6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4日、5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被告人刘某甲在广东打工时通过QQ认识了被害人李某某,两人交往几个月后就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2018年7月8日李某某在武冈市人民医院生下一名男孩刘某乙,同年9月,经亲子鉴定,排除刘某甲是刘某乙生物学上的父亲。2019年1月4日18时许,李某某与刘某甲的母亲罗某某因家庭矛盾发生言语冲突,继而扭打在一起,罗某某的脸被抓伤,后双方自行分开。李某某便走到隔壁房间,刘某甲听到刘某乙哭声,与罗某某去看,发现李某某在床上压到了刘某乙,刘某甲上前抓住李某某的胸襟将其甩到地上,致李某某左锁骨骨折。经邵阳市都梁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邵阳市都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在武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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