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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蒸检公诉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021981********,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珠晖区**乡**大队**,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路**号**单元**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9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19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雷某某等人在衡阳市蒸湘区**山**村一私人会所内玩耍时,雷某某、刘某乙等人与正在该会所内玩耍的石某某发生争持,石某某被刘某乙当场打了两个耳光。当晚被告人刘某甲离开会所。当日下午17时,石某某叫上其男朋友唐某某、肖某某等人一起赶到达**山**村会所与雷某某、刘某乙方人员再次发生口角,唐某某上去劝阻,推搡之中吴某某被人撞到头部,一怒之下拨通了被告人刘某甲的电话说自己在其场子被人殴打,后刘某丙、雷某某、刘某乙方人员用树拦住马路,不准唐某某等人离开,并与石某某、唐某某等人推搡,在此过程中,肖某某用一把随身携带的匕首捅伤刘某丙后将匕首递给唐某某便逃离现场,在场的梁某某又从唐某某手中拿走匕首扔进远处草地里,被告人刘某甲随后带人持砍刀到了现场,并对在场的人作出殴打唐某某的手势,众人随即冲上前去殴打唐某某,雷某某等人又持砍刀追砍被害人唐某某,将其追至距离会所三百米处的一小土坡砍伤。

经衡阳市仁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唐某某的伤势为轻伤一级。2019年3月17日,被告人刘某甲、吴某某等人赔偿被害人唐某某医药费等费用共计116000元。

公安机关通知其单位,其主动归案,并配合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雷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衡阳市仁济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敏玲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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