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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88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害人刘某丙均为长沙市雨花区**社区**小区**店的修理工。2019年7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害人刘某丙在店内因工作发生言语冲突。被害人刘某丙先用化油清洗剂喷射被告人刘某甲的脸部,被告人刘某甲则手持铁质撬棍击打被害人刘某丙的头部、臂部,致使被害人刘某丙的左颞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刘某丙的伤情评定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投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病历记录、手术记录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伤情鉴定意见;6.案发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具有自首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故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柳媚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712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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