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市,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莆田市城厢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4日,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酒后步行至城厢区**镇**村**庄**号附近,因不满其二嫂被害人刘某乙在三哥刘某丙的房子中养殖鸡鸭,便到刘某乙家中理论并发生口角。随后,被告人刘某甲用拳脚打伤被害人刘某乙的头部、胸部等部位,后被被害人刘某乙的丈夫刘某丁制止。经鉴定,被害人刘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查,被告人刘某甲的儿子刘某戊已垫付被害人刘某乙医疗费人民币6万元,并由莆田市**公证处提存其所预交的赔偿金人民币10万元。
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刘某甲经书面传唤后到莆田市公安局灵川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晋雄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605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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