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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19〕10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赤壁市**路**小区**单元**楼。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4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中午,被告人刘某甲得知其母亲陈某某在赤壁市**大市场与农菜批发商邓某某发生纠纷,导致陈某某倒地受伤。次日2时许,刘某甲持菜刀到**市场**号邓某某的门店,朝邓某某砍了数刀,导致邓某某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邓某某的伤情构成一处重伤二级,多处轻伤;刘某甲持刀砍伤邓某某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案发当天,被告人刘某甲在其父亲刘某乙的规劝下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伤害邓桂林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陈某某、石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提取笔录;6.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被告人刘某甲系尚未完全丧失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华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赤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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