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93年**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5199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隆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7日,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害人刘某乙在**村因琐事发生争执,刘某甲持菜刀砍伤被害人刘某乙。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乙的损伤系轻伤一级。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害人刘某乙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明信;2.鉴定意见:隆尧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3.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威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供述和辩解;6.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瑞芳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户籍所在地。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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