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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故意伤害)_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201811990********,小学文化,户籍地系贵州省清镇市,住清镇市**巷村**组。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6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3日被我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当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告知被告人和被害人相关的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的妻子刘某乙及女儿刘某丙(七岁)等人到会泽县以礼街道2期尚之佳超市买东西,因刘某丙拿着两瓶未付钱的矿泉水站在超市门外导致超市方的欧某某、吕某甲及吕某乙等人与刘某乙发生争吵,刘某甲闻讯后和刘某丁等五人到现场,双方发生吵打,刘某甲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杀伤被害人欧某某、吕某甲,双方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欧某某、吕某甲的本次损伤为重伤二级,吕某乙、刘某甲及刘某丁的本次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辨认、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刘某甲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琼粉

2020年8月12日

附:

1、移送卷宗7册,光碟1张。

2、被告人现羁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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