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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故意杀人案)_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公刑诉〔2019〕4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30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址均为山东省乳山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3月31日被乳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2日经乳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乳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乳山市看守所。

本案由乳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6月12日移送乳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7月4日报送本院审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和被害人刘某乙系夫妻关系,刘某乙姐夫刘某丙因常年在外,将其位于乳山市**镇**村的住宅钥匙交由刘某乙保管。2019年3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酒后因怀疑刘某乙与于某某有不正当关系,遂持刀前往刘某丙家中查看。在刘某丙住宅附近发现于某某的鲁****白色面包车后,便翻墙入院,强行进入屋内。在东间房找到于某某后,欲持刀捅刺,刘某乙上前阻拦,于某某趁机逃出。刘某甲与刘某乙撕扯过程中,持刀捅刺刘某乙的右胸部。后刘某甲继续追赶于某某,捅刺其左臂数刀后,于某某跑出街门。刘某甲寻找未果,为泄愤,将于某某面包车两后轮轮胎扎破。后刘某甲拨打120和110。经鉴定,刘某乙系因单刃锐器刺破肺及上腔静脉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于某某左上臂及左腋下被捅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尖刀一把;2.书证: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接出警记录、住院病历、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刘某丁、宋某某、刘某戊、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书、DNA检验鉴定书、伤情鉴定书等;7. 勘验、检查、提取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等;8.视听资料:120和110报警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君

2019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乳山市看守所。

2.随案移交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五张、U盘一个、尖刀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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