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延州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3196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现住吉林省敦化市**镇**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敦化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0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敦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4日被敦化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敦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敦化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敦化市人民检察院审查,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同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22时许,在敦化市**镇**村刘某甲家中,被告人刘某甲与一起共同生活的被害人代某甲(未登记)因经济纠纷发生争吵后厮打起来,随后刘某甲用厨房内的烧火棍子击打代某甲上肢和头部,然后刘某甲又从卧室窗台上拿起水果刀刺代某甲腹部、腿部数下。
经鉴定,代某甲系因右大腿根部刺伤后造成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2020年2月20日,被告人刘某甲在敦化市**镇**村自己家中被侦查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烧火棍子1个、尖刀1把;
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银行卡交易明细、办案说明、扣押清单、门诊诊断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陈某某、代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辨认、审讯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全鸿一
检察官助理:金爱玲
2020年5月2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敦化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检察卷宗1册,光盘5张。
3.证人名单。
4.涉案财物:烧火棍子1个、尖刀1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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