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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故意杀人案)_揭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揭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检公诉刑诉〔2016〕1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52211993********,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街道**村。因故意杀人嫌疑,2015年10月18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揭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0月30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12月29日向揭东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揭东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月4日转报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0月17日零时许,被害人刘某丁驾驶摩托车经过被告人刘某甲家门口,碰倒刘某甲停放在该处的摩托车,摩托车倒下时压到刘某甲的母亲胡某某,刘某丁没有道歉径直回家。当晚8时许,被告人刘某甲见被害人刘某丁经过其家门口,一刘某甲持一把菜刀上前质问刘某丁,要求刘某丁向胡某某道歉,刘某丁拒绝道歉,刘某甲持菜刀朝刘某丁乱砍,刘某丁被砍中后跑进自己家中,刘某甲持刀追进刘某丁家并用菜刀砍中刘某丁的头部,刘某丁被砍后倒地,刘某甲又上前持菜刀朝刘某丁头部等部位乱砍,后刘某甲被刘某生制止,刘某甲逃离现场,刘某丁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5年10月18日,刘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丁系因锐器作用造成重度颅脑损伤并大出血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作案工具;2.书证:报案记录等;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鉴定、DNA鉴定、精神病鉴定;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审讯录音录像光盘3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明光

2016年1月29

附注: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揭东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共3册;

3、随案移送审讯录音录像光盘3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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