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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故意杀人案)_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检一部刑诉〔2020〕Z18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镇**队。无前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巴林右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巴林右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林右旗看守所。

本案由巴林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告人刘某甲通过快手软件与被害人路某某相识,后二人发展成恋人关系并同居。2020年8月27日,二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刘某甲被路某某撵出家中,引发刘某甲的不满。次日晚,刘某甲随身携带匕首前往路某某居住的右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刘某甲索要之前给付路某某5万元钱,二人发生争执,刘某甲扬言如不交钱就杀死路某某,遭拒绝后遂掏出匕首照路某某右肩部、左胸部猛刺,路某某奋力夺刀左手被割伤,刀甩出落地,尔后,刘某甲双手猛掐路某某颈部,致其窒息不能挣扎为止。刘某甲误以为路某某已死亡便逃离现场。路某某被刺后,被其子刘某乙发现并送往医院抢救脱险。经巴林右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路某某右肩裂创、左手裂创及左胸部裂创构成轻微伤;纵膈血肿构成轻伤一级。

2020年8月29日,被告人刘某甲主动到巴林右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尖刀一把、牛仔裤一条、笔记本一本、存款单一张、皮衣一件、皮鞋一双;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表、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发还清单、提取笔录;3、证人刘某乙、刘某丙的证言材料;4、被害人路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手持匕首捅向被害人路某某肩部、胸部,在被害人夺刀刀被甩出落地后双手掐被害人颈部,致被害人轻伤一级、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故意杀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晓文

                              检察官助理:苏亚拉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巴林右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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