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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_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80********,大专文化程度,**物流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镇**村,现住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多次向被害人张某乙索要债务未果,为泄私愤,给张某乙施加压力,多次故意毁坏被害人张某乙车牌号为鲁******的奥迪A6L轿车,经鉴定,该车辆损失价值共人民币762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1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携带自制工具到济南市莱芜高新区**商城**号楼张某乙店门口,用自喷漆将张某乙的鲁******奥迪A6L轿车喷上“传销”、“欠账”字样。经鉴定,该车被损坏价值为人民币1920元。

2.2019年7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用石头将停放在济南市莱芜高新区**商城**号楼张某乙店门前的鲁******奥迪A6L轿车车漆毁坏。经鉴定,该车被损坏价值为人民币4800元。

3.2019年8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用砖块将停放在济南市莱芜高新区**商城**号楼张某乙店门前的鲁******奥迪A6L轿车左后车门砸坏。经鉴定,该车被损坏价值为人民币900元。

4.2019年9月21日晚,被告人刘某甲用红色自喷漆将济南市莱芜高新区**商城**号楼J1-19张某乙的卷帘门喷上“传销”字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证言;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多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莹洁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电话1396342****;

2.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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