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保亭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至2005年期间,刘某甲在保亭县**集团**分公司**队的**号、**号橡胶树位内种植槟榔树,因橡胶树影响槟榔树的生长,刘某甲于2018年12月期间,将草甘磷农药装进矿泉水瓶插进橡胶树根部的方法,让橡胶树吸取草甘磷农药致使38株橡胶树枯死。经鉴定,被毁枯死的38株橡胶树,价值人民币17100元。
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集团**分公司65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明、收据;
2.证人证言:证人吉某某、覃某某、刘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国家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案发后,具有自首、赔偿损失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王能
附:
1.被告人现住保亭县**镇**居**队,电话号码:18976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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