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洞检公诉刑诉〔2019〕33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4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住洞口县**镇**村**组**号。2011年6月24日,因聚众赌博案,被洞口县公安局刑事立案并刑事拘留;2014年1月20日,因赌博,被洞口县公安局罚款。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6月22日到洞口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于同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6月22日由洞口县公安局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洞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6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4日、2019年9月17日、2019年1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7日20时许,被害人欧某某叫刘某乙、黎某某(外号文文)、“财宝”三人开车到**镇**村被告人刘某甲家里收取欠欧某某的赌帐,刘某甲骂他们敲诈他,于是刘某乙三人只好下楼回到**。到了21时许,欧某某喊上刘某乙、黎某某、曾某某、“财宝”等人开车到刘某甲家里要帐,刘某甲和欧某某争执并扭打起来,在欧某某叫刘某乙先把小车开走时,刘某甲夫妇就挡在车前,刘某乙就发动车子调头,准备往前开时,刘某甲的老婆就冲过去抓住驾驶员一边的后门门把不放,刘某乙开了有两三米远就把车停下来,这时刘某甲就喊车压死人了,刘某甲的老婆就顺势倒了下去,还把双腿放到小车驾驶员位置与后座位置之间的下面,并且大喊撞死人了。刘某甲就跑到邻居家的走廊里拿了一把锄头出来,先用锄头砸了欧某某一下,被人劝开,又拿起那把锄头冲到欧某某的小车前面,抡起锄头砸烂小车前面的挡风玻璃和引擎盖。经洞口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被损小车的车前挡风玻璃及引擎盖价格认定7480元。
被告人投案自首,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旷某某、曾某某、刘某乙、黎某某、刘某丙、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欧某某的陈述;4.辨认笔录;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提取笔录及照片;7.价格认定结论书;8.调解笔录、谅解书复印件、收条复印件、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洞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嗣彪
2019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联系电话1478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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