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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54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园**里**楼**号。2008年12月19日因聚众赌博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甲,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2日,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害人赵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本市丰台区**园**里**号楼**室的房产卖给赵某某,并约定在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前5日内,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后被告人刘某甲一直未将户口迁出,赵某某也未将购房余款交付给刘某甲。2020年9月4日至10月8日之间,被告人刘某甲本市丰台区**园**里**号楼**室外,先后10次持钳子将被害人赵某某家的电表箱电线剪断。

被告人刘某甲于2020年10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石榴园派出所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收据复印件、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报警信息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6.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梁崇龙

检察官助理 马  勍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证据5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钳子1把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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