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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故意销毁会计账簿案)_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铁检刑诉〔2019〕30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71962********,汉族,中专文化,系哈尔滨铁路分局**公司**、哈尔滨市**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小区**栋**单元**室。2018年4月9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故意销毁会计账簿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哈尔滨公安处刑事拘留。2018年5月16日因涉嫌职务侵占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哈尔滨公安处监视居住,2018年5月17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哈尔滨公安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8年6月1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海拉尔公安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8年11月6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哈尔滨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哈尔滨公安处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哈尔滨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分别于2019年2月25日、2019年5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3月25日、2019年6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分别于2019年2月11日、2019年4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犯罪

2010年2月25日,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发布〔2010〕11号拆迁公告,哈尔滨铁路分局**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在的哈尔滨市南岗区**路**号被列入拆迁范围之内。被告人刘某甲为给企业争取更多征收补偿款,于2010年7月2日主持召开**公司联营建房专题会议,决定**公司与徐某某(另行处理)联建房屋。2016年5月,为使19处与徐某某联建的无照房屋获得更多征收补偿款,刘某甲个人决定以**公司的名义,在向哈尔滨铁路国土资源局提交的《关于省计委批复哈铁分局**公司建厂房库房情况说明》中隐瞒了与徐某某联建的房屋不是按照黑计投资〔2002〕474号文件建设的事实,致使哈尔滨铁路国土资源局做出错误的复函,进而使哈尔滨市南岗区政府陷入错误认识,按照有照房补偿标准对**公司指认为按黑计投资〔2002〕474号文件建设的19处联建房屋进行了补偿,19处房屋征收补偿款合计人民币30,454,578.00元。其中一处131㎡房屋征收补偿款合计为人民币960,489.00元,南岗区政府未支付给**公司。哈尔滨长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获得征收补偿款合计人民币20,499,543.00元,**公司获得征收补偿款合计人民币6,545,286.00元,哈尔滨市**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获得征收补偿款合计人民币2,449,260.00元。经侦查,被告人刘某甲于2018年4月9日被公安机关在**公司办公室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联建协议复印件、关于省计委批复哈铁分局**公司建厂房库房情况说明复印件、黑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黑计投资〔2002〕474号)复印件、户籍证明等;

2.证人王某甲、邹某某、王某乙、张某甲、刘某乙等37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二、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犯罪

2009年,被告人刘某甲作为**公司、**物流公司、哈尔滨市**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饲料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达到资金不被监管的目的,其指使**公司财务主管张某甲(另行处理)沿袭三家公司账外账,其中包括**物流公司账外账、**饲料公司账外账、**公司部分职工与四海浪板厂联建的钢结构房屋租金账外账、**物流公司与黑龙江亿丰农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丰公司”)联建的综合楼租金账外账,并将三家公司收取的部分房屋租金、场地租金存入账外账,用以报销、分红等。

2017年12月,被告人刘某甲先后向张某甲、刘某丙索要上述账外账,并予以销毁。刘某甲销毁的四个账外账所涉金额共计人民币5,074,278.09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物流公司、**饲料公司账外账银行流水、**物流公司与亿丰公司联建综合楼租金账外账复印件、**公司与四海浪板厂联建钢结构房屋租金账外账复印件等;

2.证人张某甲、刘某丙、张某乙、刘某乙、周某某等13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账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对其数罪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员:王新光

2019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呼伦贝尔市看守所;

2.诉讼案卷贰拾叁册、测绘图贰张、航拍图贰张、光盘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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