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被告人刘某甲因缺钱用,预谋以听说的消息“新昌县**局**大队长嫖娼未被处理”相要挟索要钱财。此后被告人刘某甲上网查询并到新昌县**局**大队长姓名为蔡某某,认为其即上述消息中的“大队长”,遂书写敲诈信件并制作微信码、收款码装入信封,于月底邮寄给蔡某某,以将“其嫖娼被公安局查获未处理资料寄往绍兴市纪委”相要挟,要求付款10万元至收款码,蔡某某收到信件后添加刘某甲的微信,刘某甲继续发微信威胁,蔡某某拒绝付款并报警。
2020年4月3日,被告人刘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蔡某某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故对被告人刘某甲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盛英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随案移送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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