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公诉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522195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贵州省开阳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开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日被开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7我院对其重新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于同日交由开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17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4月初,贵阳中化开磷化肥有限公司“矿浆输送隧道技改工程三潮水挡渣坝”工程进场施工。被告人刘某甲及李某某、毛某某、王某某(均已判刑)、喻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商议,通过组织村民挡工堵路,以“办公经费”名义向施工方索要钱财。会后,同案犯毛某某指使并安排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李某甲、郑某某、刘某(均已判刑)对挡渣坝工程进行挡工堵路,阻止施工。最终,被告人刘某甲及毛某某等人以茅坡村村委会名义,以协调堵工群众工作为由,向施工方负责人唐某某索要现金人民币17万元。
同时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于2019年3月30日主动到开阳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本案涉及敲诈勒索的账款17万元,已在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2019)黔0121刑初151号刑事判决书中判决追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施工合同、企业名称变更函、损失统计表、协议书、会议记录、收款收据、分钱统计表、茅坡村村干部工资及补助费发放情况;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刘某丙、彭某某、孙某甲、刘某丁、孙某乙、汪某某、杨某丁、姚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贵州诚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黔诚隆<传审>字[2019]Z0713号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通过档工堵路的方式,敲诈勒索他人1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被告人刘某甲在犯罪中所起的作为,其系从犯,其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应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建议判处刘某甲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美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1182****、13087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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