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下检公诉刑诉〔2019〕3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61956********,汉族,初中文化,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现住张家口市下花园区**路**号院**号楼**室。2019年8月28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下花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经我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下花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全国两会召开之前,因被告人刘某甲多次到北京非访,稳控责任人梁某某和稳控干部任某某于2019年3月3日在下花园区商务局梁某某办公室约谈刘某甲,给其做稳控工作。在谈话中,刘某甲上访愿望强烈,强调只要给他维稳经费,就不去北京上访,否责影响二人的仕途不要埋怨。3月5日晚上,梁某某在下花园区商务局自己的办公室再次约谈被告人刘某甲,做其稳控工作,刘某甲再次提到给钱就不去北京上访,梁某某迫于维稳压力,个人付给刘某甲一万元人民币,两会期间被告人刘某甲未到北京上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写收条一张、光盘一张。
2.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户籍证明;(3)到案经过;(4)刘某甲信访事件有关资料;(5)张家口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对“四访”进行倒排约谈问责暂行办法、下花园区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全国两会期间信访稳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的通知;(6)行政判决书、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训诫书;(7)下花园商务局2019年项目预算安排表、下花园财政局2019年度部门预算的批复及2019年预算明细;(8)、重点稳控人员通知单、重点信访案件“五包一”责任表。
3.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刘某乙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某某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部录音录像光盘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有的,使用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人民币10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宗湘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押于宣化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和提起公诉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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