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甲敲诈勒索案)_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公诉刑诉〔2019〕2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31987********,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镇**街**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10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19日至2019年12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至2018年4月23日前,吴南(已判决)和岳某某(已判决)、孟某甲(已判决)等人多次在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郭某某家赌博(“推牌九”)。期间,吴南、岳某某、孟某甲在与被害人李某某赌博时,经常输钱,便怀疑李某某有赌博作弊的嫌疑,吴南提出要抓李某某赌博作弊向其要钱。于2018年4月23日,在吴南、岳某某、于某某(已判决)、孟某乙(已判决)、孟某甲、王某某(已判决)事先商定达成合意且分工后,由吴南同岳某某、于某某、孟某甲先来到郭某某家中与李某某及刘某乙等人赌博,被告人刘某甲开车载王某某等人到郭某某家附近等候。在赌博过程中,吴南、岳某某等人当场发现李某某赌博作弊,随即在外等候的王某某、刘某甲等人闻讯进入屋内,共同对被害人李某某进行打骂、言语威胁恐吓,以返还赌资等理由强行向被害人李某某索要人民币70000元,被害人李某某在害怕、无奈下,急于脱身,在吴南、刘某甲等人跟随的情况下,从其亲戚宋某甲手中借款人民币70000元交给吴南,吴南收钱后放走被害人李某某,并将从李某某处索要的人民币70000元分给岳某某、王某某、孟某甲、孟某乙、刘某甲等人。

被告人刘某甲于2019年8月26日主动到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洋河派出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表、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宋某乙、宋某甲、郭某某、高某某、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同案犯罪嫌疑人吴南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伙同他人采用打骂、恐吓等要挟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卜长鹏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监视居住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