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0〕46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2923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湖南道县人,户籍地与住所地均为湖南省道县白马渡镇**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20年9月11日,经道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26日被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的法律规定;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7月份,被告人刘某甲与刘某乙、刘某丙(已判决)等人经商量,组织青口村村民以堵路拦车的方式阻止道县八方砂石有限责任公司运输砂石的车辆通行,威胁八方砂石场停工停产,迫使道县八方砂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找刘某甲、刘某丙、刘某乙商谈,进而达到其索要钱财的目的。经过多次商谈,2019年7月26日21时许,道县八方砂石场法人代表涂某甲和股东被迫给了人民币8万元现金给刘某甲,以求得八方砂石场能正常开工和运输砂石。
2020年11月25日,被告人刘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刘建与刘某乙、刘某丙于2020年11月30日退还道县八方砂石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8万元,该公司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阻工现场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道县八方砂石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及相关合法手续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施某甲、施某乙、周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涂某甲的陈述;4.同案犯刘某乙、刘某丙的供述与辩解;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阻工视频和被敲诈8万元的交易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阻工为手段威胁企业停工停产,强行索取他人财物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对其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全案,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叙华
检察官助理:罗丽娟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碟伍张;
3.证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谅解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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