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州检公诉刑诉〔2019〕45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221975********,汉族,广东省高州市人,小学文化,务农,住高州市**镇**村**号。1994年4月9日因犯抢劫罪被高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本案于2019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刘某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资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期间,被告人刘某甲以“湖水沙场”抽沙毁坏其竹木,要阻挠沙场正常作业为由,两次共敲诈勒索到沙场老板刘某乙1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柳杰
2019年9月11日
附注:1、被告人现羁押在高州市看守所;
2、案件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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