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甲某污染环境案)_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二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4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住福建省闽清县**镇**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闽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被告人刘某甲未经政府任何部门审批的情况下,私自在闽清县**镇**村**号,一个简易搭建的厂棚内非法电镀螺丝。在电镀加工过程中,将电镀产生的废水未做任何处理,直接排放到其厂棚旁边,**镇**村水电站发电的进水渠中。2019年10月22日,经福州市闽清生态环境局抽样检验鉴定发现:刘某甲非法电镀点中,清洗池1#锌含量为22.7mg/L,清洗池2#锌含量为22.7mg/L,超过总锌排放标准的10倍以上。自2019年6月底至10月22日刘某甲非法电镀锌窝点被查获期间,其共电镀锌螺丝约36000斤,获利约18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证实侦查过程合法;鉴定意见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取保人义务告知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汇款凭证、发票及送证回执;移送起诉告知书;身份证明及人员信息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生态环境局立案审批表、调查报告及移送审批表;电镀点资质认定情况的函;监测报告送达回证;查封(扣押)审批表、查封(扣押)审批表清单、查封(扣押)审批表、查封(扣押)审批表决定书、送达回证;电镀废液处理告知书、刘某甲电镀点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陈某某、刘某乙、刘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闽清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梅环监测[2019]水字第083号)、仓山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CHC19102401水第076号)。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电镀点平面图及采样点位图、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污环节图、电镀点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录像。

7、其他: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排放锌等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无前科,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使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方夫

检察官助理:王倩雯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福建省闽清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认罪认罚制度从宽告知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