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生刑诉〔2019〕1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4195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闽清县,户籍地闽清县**镇**村**号,住闽清县**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29日经本院决定,由闽清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依法分别于2019年8月15日、2019年9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至2014年5月,被告人刘某甲未取得政府相关部门许可,雇佣四川籍民工在闽清县**镇**村**山山头非法开设轮胎油提炼厂,期间提炼轮胎油一百六十吨左右,生产轮胎油过程中利用渗坑排放有毒物质。该渗坑作为提炼油的沉积池,内有液体主要成分为轮胎裂解产物类物质等的混合物,重量约0.29吨,经鉴定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中的废物类别为HW11精(蒸)馏残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刘某甲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刘某甲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即闽清县环保局移送的案件相关材料);福州市闽清生态环境局出具关于处理**镇**村刘某甲非法轮胎油提炼厂厂区周边被污染土壤预计支付费用的函;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东南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刘某甲指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闽清县**镇**村非法炼油点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7.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渗坑的方式排放、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清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国庄
代理检察员: 庄 宁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取保候审于闽清县**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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