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清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2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保定市清苑区**乡**村。2014年6月30日因赌博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2020年8月21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并刑事拘留,2020年9月3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清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初开始,被告人刘某甲在未办理任何环评手续的情况下,在保定市清苑区**乡**村村东自家梨树园内,利用酸洗池、清水池、润滑油池、天车等设备对钢筋表面进行处理,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到西侧渗坑内。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刘某甲的酸洗摊点被保定市环境保护局清苑区分局查获。现场从刘某甲酸洗摊点排污口提取废水,经检测该废水中有毒物质汞含量为0.00023mg/L,铅含量为0.07mg/L,镉含量为0.017mg/L,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受案登记表,保定市环境保护局清苑分局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保定市环境保护局清苑区分局关于**乡**村刘某甲酸洗摊点非法排污情况调查报告,董某某、路某某关于**乡**村刘某甲酸洗摊点非法排污情况调查报告,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办案说明、抓获经过、清苑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保定市中科同环境监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检验、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于某某、唐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的中科同监测上岗证;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刘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保定市中科同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5、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查获刘某甲酸洗钢筋摊点的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杨文胥
检察官助理:白杨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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