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1日5时2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海马”牌冀B*****号轿车沿一条公路行驶至丰南区一个钢厂门口时,将行人刘某乙撞倒,造成刘某乙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刘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甲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车辆和驾驶人信息;
2、证人郑某某、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血液酒精检验鉴定意见书、丰南区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损伤检验报告;
5、丰南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6、丰南区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7、接警记录、到案经过、丰南区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能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依法及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梁荣芬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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