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一部刑诉〔2020〕Z136号
被告人刘某甲航,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西县,住揭西县**乡**村村**楼**号,2011年9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揭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9月3日刑满释放;2013年12月9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31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航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8日17时某某,被告人刘某甲航无某某一辆无牌六轮货车上路行驶,在行经揭西县河婆街道马头村大庙路时,被正在侦办案件的揭西县公安局上云派出所民警驾车拦停,当执法人员段嘉宾、邹文某某、彭双某某身穿警服下车向某某某甲航表明身份并让其下车接受调查时,刘某甲航拒不配合,并突然倒车企图逃离,结果撞上了堵住其退路的车牌号为粤B1U****棕色丰田卡罗拉汽车(由上云派出所副所长张某某驾驶,搭载民警黄某甲隆),致使准备下车执法的张某某被车门挂倒拖行受伤及车辆损坏。被告人刘某甲航随即驾车往马头村村内超速行驶逃窜,并在村道内左右切换车道,阻挡执法车辆,最终窜入一条狭窄小巷,其因所驾驶货车无法继续行驶而弃车逃跑。
经揭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受伤程度属轻微伤。经揭西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车牌号为粤B1U****棕色丰田卡罗拉汽车被损坏的散热器格栅等三十六项价值为人民币183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案发现场照片,作案货车照片,被损坏小汽车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某某,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证明,工作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增值税普通发票、结算结果报告,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制作笔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认某某具结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甲隆、段嘉宾、邹文某某、彭双某某、田某某、陈某甲、黄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某某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航的某某和辩解;6.鉴定意见:广东省揭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检验报告》,揭西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张某某、段嘉宾、邹文某某、彭双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航无视国家法律,无某某无号牌机动车上路,为逃避处罚随意倒车,致使执法车辆损坏及一名执法人员受伤,随后竟在人流多路况杂的村道采用随意变道超速行驶等危险方式阻碍执法,其行为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公私财产安全,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航到某某如某某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某乙钊
检察官助理:黄某丙嘉
(院印)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航现羁押在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认某某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另附材料若干,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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