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石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二部刑诉〔2019〕2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山西省石楼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8200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石楼县,现住石楼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日被石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23时左右,被告人刘某甲无证饮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从石楼县城K歌之王KTV出发,行至石楼县防疫站桥附近公路上时撞在路边的路灯杆上,造成刘某甲及乘坐二轮摩托车的高某某受伤,无牌二轮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山西省交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刘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 113.22mg/100ml。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2、证人刘某乙的证言;3、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证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楼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怀志
2019年12月25日
附: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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