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一部刑诉〔2020〕Z85号
被告人刘某甲滨,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7********,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普宁市人,住普宁市**镇**村**。无前科。因危险驾驶罪嫌疑,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滨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0时52分许,被告人刘某甲滨醉酒后驾驶粤V7R****号小型轿车途径揭西县棉湖镇棉湖大道路段时,被现场查获。经鉴定,刘某甲滨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3mg/100ml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现场呼气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某某、抓获经过、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吹气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认某某具结书等证据材料;3、被告人的某某与辩解:刘某甲滨的某某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滨醉酒后(115.3毫克/ 100毫升)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某某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某某
检察官助理:林某某瑜
(院印)
2020年6月24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认某某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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