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83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902********341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7日被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7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晚上,陈某某(已起诉)因过生日叫了刘某乙、欧阳某某、钟某某、夏某某、孔某某、黄某某、江某某、余某某(均已起诉)及万某某、邹某某、被告人袁某某等10余人到宜春市**KTV**部**楼**号包厢唱歌。晚上22时许,陈某某、刘某乙及黄某某、袁某某等人嫌太吵来到隔壁**号包厢聊天,因该包厢被人预定,于是被服务员带到**号包厢。陈某某、刘某乙等人进入**号包厢发现夏某某、万某某和被害人杨某某三人在包厢里吸毒,陈某某遂要他们离开,夏某某遂与陈某某发生争吵,并相互推搡,刘某乙及黄某某、袁某某等人见状遂围了过来,在一旁的被害人杨某某也围过去,双方遂撕扯在一起。在冲突过程中,陈某某拿起桌上玻璃烟灰缸朝被害人杨某某头部砸了一下,导致其头破血流,被砸碎的玻璃碎片划伤多人,在一旁的刘某乙用拳头击打被害人杨某某头部及脸部。被害人杨某某受伤后往楼下跑,陈某某跟着追下去,在楼梯口的欧阳某某、钟某某、孔某某等人看到后也追过去。陈某某边追边用拳头殴打被害人,欧阳某某、钟某某、孔某某等人追上被害人后将其扯住,并伙同陈某某一起被害人拳打脚踢,被告人刘某甲到来后,用拳头击打了被害人杨某某左胸部一拳,在他人报警后逃离现场。被害人杨某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伤情鉴定为重伤二级和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病情诊断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伙同陈某某、刘某乙等人随意殴打他人,导致被害人杨某某重伤二级和轻伤一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袁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莹
检察官助理:陈泽宇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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