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案)_乌审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乌审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一部刑诉〔2019〕30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汉族,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527271955********,高中文化,户籍及现住址:乌审旗**镇**嘎查**牧业社,系鄂尔多斯市**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乌审旗**镇**嘎查监督委员会委员,**嘎查护林员,**嘎查林农牧业社社员。2018年4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乌审旗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9年6月25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乌审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1日乌审旗人民检察院以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乌审旗公安局当日执行逮捕。同年11月18日经乌审旗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审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表明

    1、乌审旗图克镇中天合创在建设公寓楼四标段过程中将工程中运沙子的活承包给刘某乙供应。被告人刘某甲为了得到工程供应沙子的活,于2016年10月份的一天,在四标段施工现场大门口将刘某乙雇用的拉沙车阻拦,后经过派出所民警处置解决。

    2、2018年11月份,鼎立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鼎立鑫公司)将乌审旗图克镇移民区二期工程清理场地土方工程发包给郭某某。郭某某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甲通过阻拦施工车辆,并纠集哈某某、康某某、都某某向鼎立鑫公司负责人李某某施加压力,迫使李某某将乌审旗图克镇移民区二期工程场地土方拉运工程承包给刘某甲等人。后由都某某与鼎立鑫公司签订合同,待工程完工后刘某甲获取8000元承揽工程抽点费。

    3、2018年4月6日,鼎立鑫商贸有限责任在承揽乌审旗图克镇中天合创建设围墙工程运送毛石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甲想要给建设围墙工程供应毛石,将当时正在拉运毛石的车辆阻拦,鼎立鑫公司负责人李某某报案,后刘某甲被乌审旗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归案情况;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土方拉运承包合同,土方拉运补充合同,土方拉运登记表、收条); 6、调取证据清单(企业机读档案登记材料);7、情况说明 ;8、调取证据清单(刘某甲嫌寻衅滋事一案证据材料);9、调取证据清单(接警登记表、出警登记表);10、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逞强耍横拦截施工,强行承揽工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乌审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玉祥

                                   2019年12月2日

附: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全部案件材料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