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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招检一部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24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山东省招远市,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山东省招远市**镇**庄**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招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招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17时许,在招远市**镇**庄**村红白喜事礼堂内,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害人刘某乙因打麻将发生争执,刘某甲用膝盖顶击刘某乙腹部,致刘某乙膀胱破裂。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乙膀胱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刘某乙陈述;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身体一处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与被害人刘某乙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予从轻处罚;有前科,可酌予从重处罚。综合考虑其实施犯罪的具体情节及后果,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招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峰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文移送侦查卷宗一册,光盘二张;

3、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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