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诉刑诉〔2019〕35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104197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农,住福建省建瓯市**乡**村**村**号,2019年3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建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3日中午,被告人刘某甲在其母亲家中(建瓯市**乡**村**村**号)与张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张某某的儿子黄某某得知后到刘某甲母亲家中找刘某甲理论,双方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扭打,期间,刘某甲将黄某某打伤,导致被害人黄某某的鼻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黄某某的伤情属于轻伤二级。
2019年2月3日,被告人刘某甲在建瓯市**乡**村*村**号被建瓯市公安局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同年3月13日,被告人刘某甲赔偿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55000元,黄某某对刘某甲表示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材料、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人员信息查询记录表、谅解书、和解协议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刘某乙、高某甲、刘某丙、张某某、高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建瓯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建瓯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平面图、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因琐事纠纷而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杨静
2019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55983****。
2、案卷三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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