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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521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62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宜春市袁州区**街道**社区****号;2019年2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61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宜春市袁州区**街道**社区**组**号;2020年5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丙,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61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宜春市袁州区**街道**社区**组**号;2020年5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3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怀疑其丈夫刘某丁有外遇,遂和其儿子刘某丙、刘某乙,亲戚刘某戊、刘某己、邱某某一同来到宜春市袁州区**路屠宰场附近一居民楼二楼的出租屋寻找刘某丁。随后,被告人刘某甲和其儿子刘某丙、刘某乙破门而入,发现刘某丁与一名女子在一起,双方发生争吵并引发肢体冲突。之后,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丙和刘某乙将被害人刘某丁打伤。

经鉴定:被鉴定人刘某丁胸部被打伤导致左侧第5、6、7肋骨骨折,其损失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5.鉴定意见;6.指认、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均系自首,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袁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勇

检察官助理:陈超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3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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