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一刑诉〔2019〕59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住岳阳县**镇**村**组**号。因敲诈勒索他人,2012年8月8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7月26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1日19时许,刘某乙(已判刑)因经济纠纷与被害人彭某某发生争执。后刘某乙邀集其哥哥被告人刘某甲、徐某某(已判刑)、胡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携带管杀、钢管驾车来到本市岳阳楼区**一家超市附近找到彭某某,刘某乙打了彭某某一巴掌,彭某某随即还手,刘某甲、徐某某、胡某某见状便上前围殴彭某某,致彭受伤。经鉴定,彭某某全身多处刀伤:1、右手伸肌腱损伤;右第3、4掌骨开放性骨折;2、左手掌皮肤裂伤;3、右髌骨开放性骨折;4、全身多处软组织钝挫伤,评定为轻伤二级。2017年12月31日,刘某乙、刘某甲赔偿了彭某某经济损失,取得了彭某某的谅解。另查明,刘某甲曾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刘某甲在本市岳阳楼区**大厅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病历资料、谅解书、收条、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徐某某、胡某某、严某某、郑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岳金盾司鉴所[2017]临鉴字第95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情况说明;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刘某甲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故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应
2019年12月28日
附: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在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_。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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