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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涉嫌诈骗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641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街**号**,现住大连市**街**街**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10月份,被告人刘某甲虚构可以帮姜某甲放贷的事实,骗取姜某甲人民币385600元,钱被刘某甲挥霍。

2、2012年12月份,被告人刘某甲虚构可以帮姜某乙放贷的事实,骗取姜某乙人民币200000元,钱被刘某甲挥霍。

3、2013年11月29日和2013年12月10日,被告人刘某甲虚构可以帮矫某某放贷的事实,两次骗取矫某某人民币246500元,钱被刘某甲挥霍。

4、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刘某甲虚构可以帮助孙某某女儿办理工作的事实,骗取孙某某人民币190000元,钱被刘某甲挥霍。

5、2013年6月份,被告人刘某甲虚构可以帮助马某某儿子办理上军校读书的事实,骗取马某某人民币200000元,钱被刘某甲挥霍。

6、2009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刘某甲以高息诱惑骗取被害人刘某乙人民币485000元,钱被刘某甲挥霍。

综上,被告人刘某甲共骗取人民币170.7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银行交易明细、汇款凭证、借条等;2.证人张某某、辛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矫某某、姜某甲、姜某乙、孙某某、马某某、刘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权,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凤舞
代理检察员:  郭  佳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于居住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量刑建议书1份1页,具结书1份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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