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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涉嫌贩卖毒品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二部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租住于本市岳阳楼区**组。因犯抢劫罪,2004年10月6日被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5月1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2日晚上,吸毒人员刘某乙通过朋友孙某某介绍,向喻某某求购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向喻某某转账毒资3000元。喻某某表示自己仅能购到1700的冰毒,遂通过孙某某向刘某乙退还1300元。

随后,喻某某转而向被告人刘某甲求购毒品,并向刘某甲转账1560元的毒资。刘某甲遂带喻某某前往本市琵琶王立交桥附近向一名叫“招婆”的毒贩购得1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并向“招婆”转账1500元毒资。然后,喻某某将购得的毒品转交给刘某乙。

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刘某甲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被告人刘某甲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微信转账记录、通话记录、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喻某某、孙某某、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刘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伟杰

2020年8月17日

附: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_;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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