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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涉嫌销售假药案)_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茶检公刑诉〔2018〕38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74********,汉族,中专文化,经营**街道**村刘某甲卫生室,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镇**街道**组,现住**街道**村。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7年至今,被告人刘某甲一共三次从河南同案人陈某某(于2018年1月15日以非法生产销售假药罪立案)处花费1170元购买了九套“鼻炎灵”无名胶囊等假药,并将假药出售给杨某某、罗某某等三人,非法获利约850元。

2018年11月2日,茶陵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依法对位于茶陵县下东街道办事处三公里的刘某甲卫生室进行搜查,发现同案人陈某某出售给被告人刘某甲用于治疗鼻炎的无名胶囊(三瓶)及瓶装褐色油状液体(一瓶)等假药,并当场依法扣押。随后,被告人刘某甲经传唤至茶陵县公安局,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1)接报案登记表、(2)立案决定书、(3)药品、快递单照片、(4)由河南省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分局提供的书证:①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②快递单、③药品照片、(5)户籍资料、(6)乡村医生职业证书、乡村医生证书、培训合格证、卫生机构分类代码证、(7)到案经过;2.被害人杨某某、罗某某、肖某某的陈述;3.证人刘某乙、刘某丙的证言;4.同案人陈某某的供述;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1)关于对陈家鼻炎康灵丸等4种药品的认定、(2)检验报告;7.搜查、辨认、指认笔录;8.视听资料:讯问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销售假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其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茶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伟

2018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107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讯问视频光盘1张,证据扫描卷光盘1张。

3.起诉书副本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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