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案)_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19〕137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2********382X,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安徽省五河县******店。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3月2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五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7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甲来到五河县浍南镇皇庙村汇丰路张某某家以拔掉装修工人工具插头等方式阻止张某某家为儿子结婚而正在进行的翻新装修,经张某某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后双方产生争吵打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 五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方位图等;

6.五河县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 ,被告人刘某甲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博

检察官助理:李群

2019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蚌埠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