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Z10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5197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乐昌市,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道**工业区**地段自编**号厂房(**绣花厂),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乐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乐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乐昌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乐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昌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刘某甲在没有获得政府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情况下,明知是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仍然于2019年1月3日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以4450元的价格向乐昌市沙坪镇**村委会**组村民刘某乙非法收购了一瓶疑似鹰蛇泡酒。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灰脸鵟鹰,数量一只,死体,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眼镜王蛇,数量一条,死体;舟山眼镜蛇,数量一条,死体;银环蛇,数量一条,死体;颈棱蛇,数量一条,死体,均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涉案野生动物价值28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仍予以非法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翔鹰
检察官助理:甘俊梅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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