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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滥伐林木、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_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县检诉刑诉〔2019〕22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11970********,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高县人,住高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7日被高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告人刘某乙(已提起公诉)协商,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位于高县**镇**村**组的刘某乙的自留山林内的林木,并予以砍伐谋利。被告人刘某甲明知山林里生长有红椿、润楠和其他林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6年2月至当年年底组织他人陆续对上述林木予以砍伐。经高县营林调查设计队对现场伐桩进行勘验及鉴定:现场被采伐林木共计81株,其中包含5株樟科润楠、1株楝科红椿,均属于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其余75株为一般林木,立木材积共计19.2254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家其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电话:18583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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