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公民身份号码45062********,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上思县南屏瑶族乡**屯。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上思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思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26日,被告人刘某甲的岳父韦某某与梁某某承包上思县南屏乡渠坤村**屯的林地种植桉树,在经营中与广西**林场产生林地界限纠纷,经双方交涉,2016年**林场上思造林基地在纠纷的林地留有面积约1.5亩的桉林木未砍伐,之后韦某某一家进行经营管理。2019年10月份,刘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到该面积约1.5亩的林地砍伐桉林木,砍伐的桉林木拉运到县城的木器厂销售。经林业部门勘验认定,上思县**屯**林班被砍伐林木83株,蓄积量11.87立方米,树种为巨尾桉。案发后,刘某甲于2020年5月2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刘某甲案发后已赔偿**林场人民币8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等书证;
2. 证人刘某乙、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立宇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
2.全部案件材料壹册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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